不及时缴纳罚款翻倍!一企业涉气治理设施罚款20万
文章导读
近日,宿迁生态环境公布一批涉气违法案例,其中包括一例被处罚10万块钱没有按期缴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需要补缴此前10万块罚款,同时还得再缴10万元的案例。
▲来源:宿迁生态环境
最近,宿迁一家公司收到了一份宿城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行政裁定书,公司负责环保业务的凌经理发现行政裁定书是来自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的强制执行。上面说之前被处罚的10万块钱没有按期缴纳,现在不仅要把之前的10万块罚款给补缴了,还得再缴10万元这咋回事?
一头雾水的他立马打电话到市生态环境局去询问——
“你们公司因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9日被处罚10万元,但是你们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没有缴纳罚款,所以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了。”市生态环境局的法规部门同志向他解释道。
“那我们现在把这10万元的罚款缴了不就行了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违法企业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所以,依照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你们公司需依法缴纳10万元罚款和10万元加处的罚款,一共是20万元。”
“这么多!早知道这样,还不如在拿到决定书的时候就立马把这10万元罚款缴了呢。”
一、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接到上级交办任务后,沧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CZXY2021052607(W)检测报告,现场采样人员于10:39-10:54在经度116.323457纬度38.205674的点位采集样品,由于10:56-11:11在经度115.364628纬度38.218885的点位采集样品,经现场测量两个点位直线距离3.88公里,现场采样人员仅用两分钟行驶3.88公里,严重不符合实际。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未开展实际检测,而是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伪造了监测时间,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当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了相关证据资料,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二、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干扰尾气检测案
办案单位: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人为干扰尾气检测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发现
(一)案情简介
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检测。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于2022年1月13日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使用,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该公司共有4条环保检测线。2023年3月13日,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2、3、4号线尾气分析仪外部通信口连接计算机主机处,均接有信息干扰器,共3块,配有1个遥控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使用遥控器启动信息干扰器,使原本尾气不达标的车辆通过环保检测。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上述3块信息干扰器系其2022年10月花费9000元购买,由推销商现场安装后交予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负责使用。使用时,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根据车辆实时数据和实际车况,主要提高2005年以前生产的轻汽油车辆和2014年以前生产的重柴油车辆尾气检测通过率。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经核查,该公司自2022年10月安装信息干扰器以来,截至目前使用信息干扰器通过检测轻汽油车辆共计33辆,检测费用共计8580元;通过大型汽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通过大型柴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10180元。3月13日,执法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拍照后,查封了该公司环保检测线操作间和检测设备。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0180元,并处以罚款30万元,合计31.018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为此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意味着这些假达标的机动车会造成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执法部门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
三、邯郸市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8日,接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关于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冀DXXXXX冒黑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的现场核查通知》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排放现象,同时采样探头插入不符合规范要求。经现场调查,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冒黑烟机动车”违规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通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达标的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50元;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
(三)启示意义
根据对空气污染中颗粒物源解析的研究结果,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尾气环保检测是重要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优化执法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四、张家口市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涿鹿县分局
案例类型: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案
案例来源:双随机检查发现
(一)案情简介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双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涉嫌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冒黑烟车辆通过检验等违法行为;2022年4月28日联合涿鹿县分局就相关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冀GXXXXX车辆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线检测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现场视频等证据,锁定了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坚决查处一批不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有效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统筹: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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